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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群食品: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關於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發行合法合規的法律

味群食品: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關於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發行合法合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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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份公司”、“味群食品”)與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簽訂的《專項法律顧問協議》,本所接受股份公司委托,擔任股份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發行(以下簡稱“本次股票發行”)的專項法律顧問。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2017年7月1日第二次修訂並施行)》(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發行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以下簡稱“《業務指南》”)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就公司本次股票發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

對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聲明如下:

(一)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瞭法定職責,遵循瞭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瞭充分的核查論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股份公司申請本次股票發行所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其它申報材料一同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股份公司保證已經提供瞭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全部資料和信息,並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復印件、副本與原件、正本一致。

(四)對於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師依賴於有關政府部門、股份公司或者其它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見。

(五)本所律師僅就與本次股票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而不對有關審計、投資決策等發表意見。本所律師在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會計報表、審計報告中某些數據和結論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對本次股票發行所涉及的財務數據等專業事項,本所律師未被授權、亦無權發表任何評論。

(六)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股份公司本次股票發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師依據《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股份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本次股票發行的有關事實進行瞭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一、本次股票發行符合向中國證監會豁免申請核準

根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股份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證券持有人名冊,味群食品本次發行前(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8月2日)股東人數為32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東27名、法人股東5名;味群食品本次發行認購對象2名,均為新增股東且為股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味群食品本次發行後股東為34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東29名、法人股東5名。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味群食品本次股票發行後累計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

符合《管理辦法》中關於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定向發行的條件。

二、本次股票發行對象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關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有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票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 35 名。”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第六條規定:“下列投資者可以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定向發行:

(一)《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符合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條件的投資者。

具有前款所稱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人員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經本所律師對味群食品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保定味群食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發行方案》(以下簡稱“《股票發行方案》”)、

《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認購公告》(以下簡稱“《股票發行認購公告》”)、《附生效條件股份認購合同》(以下簡稱“《股份認購合同》”)等資料的核查,股份公司本次發行20萬股,每股價格為2.5元,融資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均以貨幣方式認購,共有2名發行對象參與認購,該2名發行對象的基本情況如下:

1、曹維揚:男,1961 出生,中國臺灣省,身份證號:K12121****,臺胞證

號:01813***,住所:臺灣省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36巷1號4 樓。現任

股份公司總經理。

2、何健滿:男,1955 出生,中國臺灣省,身份證號:K10182****,臺胞證

號:00005***,住所:臺灣省臺中市新社區興社街三段27巷35 號。現任股份

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味群食品本次發行對象均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關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有關規定。

三、本次股票發行過程及結果合法合規性

根據本所律師對味群食品提供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驗資報告等資料的核查,味群食品本次股票發行已經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股份公司決策程序合法合規

2017年7月16日,味群食品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

於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發行方案的議案》、《關於

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股票發行相關事宜的議案》、《關於修改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議案》、《關於開立募集資金專戶及簽訂的議案》、《關於簽署的議案》等議案,並同意將上述議案提交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本所律師核查,股份公司董事未參與本次認購,因此出席會議的董事無需對本次股票發行相關議案進行回避表決。

2017年8月5日,味群食品召開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

於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發行方案的議案》、《關於

美國商標登記推薦 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股票發行相關事宜的議案》、《關於修改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議案》、《關於開立募集資金專戶及簽訂的議案》、《關於簽署的議案》等議案。其中《關於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發行方案的議案》、《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經本所律師核查,在召開本次股東大會時,已確定具體發行對象,且發行對象不屬於股份公司現有股東,因此出席會議的股東無需對本次股票發行相關議案進行回避表決。

另經本所律師核查,味群食品本次股票發行,不涉及國有資產,因本次發行認購對象屬於中國臺灣籍自然人,本次股票發行完成後,味群食品尚需向商務主管部門履行備案程序。

(二)本次股票發行認購程序合法合規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票發行對象為2名自然人,味群食品與本次股票發

行對象均分別簽訂瞭《股份認購合同》,本次股票發行對象均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瞭股票認購款。

經本所律師核查,味群食品本次實際發行股份數量及募集資金總額未超出味群食品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發行方案的議案》確定的發行數量及募集資金總額,發行對象人數在《關於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發行方案的議案》確定的范圍內。

(三)繳款及驗資

股份公司已與華夏銀行保定分行、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瞭《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約定股份公司在華夏銀行保定分行營業部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13850000000845520,專戶金額為50萬元。該專戶僅用於補充股份公司流動資金。

2017年8月17日,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第102019

《驗資報告》,對本次股票發行的發行對象認購資金的繳付情況予以驗證。根據該《驗資報告》,截至2017年8月16日,味群食品已收到曹維揚、何健滿2名認購對象繳納的合計50萬元購股款,其中人民幣20萬元計入實收資本(股本),超出註冊資本(股本)金額的人民幣3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各認購對象均以貨幣出資。本次股票發行完成後,味群食品註冊資本由8,130萬元變更為8,150萬元,實收資本(股本)8,150萬元。

盡管《驗資報告》在認購公告的規定的繳款截止日之前出具,但本次發行認購對象確定,且均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繳款。同時驗資完畢後至截止本意見出具之日,募集資金賬戶沒有新的繳款或支出,賬戶餘額始終為500,000元,認購過程合規,驗資時間提前不構成對本次發行過程的實質性影響。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味群食品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符合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表決結果合法有效。本次股票發行認購對象的股票認購款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均已繳納,股份公司的本次股票發行結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票發行相關認購協議合法、合規

經本所律師的核查,味群食品就本次股票發行分別與本次發行對象簽署瞭《股份認購合同》,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均合法有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願,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協議合法有效。《股份認購合同》主要內容對認購股份數量、認購方式、認購價格、自願限售安排及支付方式、合同生效條件、合同附帶的保留條款、前置條件、聲明、承諾和保證、保密、違約責任、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等作瞭約定,其約定合法有效。根據《股份認購合同》及《股票發行方案》,本次股票發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投資者以現金方式認購,不存在以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份的情形。

另經本所律師對味群食品與本次股票發行對象簽署的《股份認購合同》的核查,《股份認購協議》中不存在以下條款:

(1)掛牌公司作為特殊條款的義務承擔主體;

(2)限制掛牌公司未來股票發行融資的價格;

(3)強制要求掛牌公司進行權益分派,或不能進行權益分派;

(4)掛牌公司未來再融資時,如果新投資方與掛牌公司約定瞭優於本次發行的條款,則相關條款自動適用於本次發行認購方;

(5)發行認購方有權不經掛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直接向掛牌公司派駐董事或者派駐的董事對掛牌公司經營決策享有一票否決權;

(6)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優先清算權條款;

(7)其他損害掛牌公司或者掛牌公司股東合法權益的特殊條款。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味群食品與本次發行對象簽署的《股份認購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真實有效,與本次股票發行相關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規,對味群食品及發行對象具有法律約束力。《股份認購合同》中不存在關於業績承諾及補償、股份回購、反稀釋等特殊條款內容,未發現存在損害味群食品或者味群食品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

五、本次股票發行的優先認購安排

《發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掛牌公司股票發行以現金認購的,公司現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發行的股票有權優先認購。每一股東可優先認購的股份數量上限為股權登記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與本次發行股份數量上限的乘積。公司章程對優先認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本所律師對《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審查,味群食品章程未對現有股東優先認購權安排做出相關規定。本次股票發行,味群食品現有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因此,股份公司股權登記日(2017年8月2 日)在冊股東均享有優先認購權。截止到目前,股份公司32 名在冊股東均已簽署瞭《關於放棄優先認購權的承諾》,明確承諾放棄本次股票發行的優先認購權。

根據股份公司32名現有股東分別簽署的《關於放棄優先認購權的承諾》,本

所律師認為,味群食品現有股東對本次股票發行不享有優先認購權。

六、關於本次股票發行認購對象及掛牌公司現有股東中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瞭登記備案程序的說明(一)味群食品現有股東中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情況 味群食品本次發行前共有32名股東,其中自然人股東27名,法人股東5名。根據味群食品提供的5名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及5名法人股東簽署的聲明函及本所律師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公告信息的查詢,股份公司現有股東中不存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二)本次發行對象中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情況 味群食品本次股票發行對象為2名自然人,且屬於味群食品高級管理人員。本次股票發行認購對象中不存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七、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一)本次發行對象與味群食品及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本次發行對象曹維揚、何健滿,其中,曹維揚現任股份公司總經理,何健滿現任股份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

除上述說明外,味群食品的本次股票發行對象與味群食品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其他的關聯關系。

(二)發行對象認購股份的目的

根據味群食品提供的資料,本次股票發行對象認購股份的目的為投資。

(三)關於是否存在非現金資產認購本次股票發行的說明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的發行對象均以貨幣資金認購味群食品本次發行的股票,不存在以非現金資產認購本次發行的股票情形。

(四)本次股票發行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情形的說明

根據本次發行對象分別出具的《確認函》,確認“本人本次認購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味群食品”)出資為本人自有資金,資金來源合法,本人本次認購味群食品股權後,本人持有味群食品全部股份為本人真實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權代持情形”。據此,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票發行不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五)本次股票發行對象是否存在持股平臺的說明

味群食品本次2名發行對象均為自然人。本次發行對象不屬於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臺。此外,本次股票發行對象均已出具說明,承諾不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票發行對象中不存在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臺。

(六)關於本次股票發行不適用股份支付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意見

1、發行對象

本次股票發行對象為2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投資者。

2、發行目的

味群食品本次股票發行的目的主要為補充流動資金、優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而非獲取職工、其他方服務,或者以激勵為目的。

3、股票的公允價值

味群食品股票屬於在股轉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股票轉讓方式為協議轉讓。

2016 年度,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136,906,503.69 元,每股凈資產1.68 元。根

據《股票發行方案》,本次股票發行價格為 2.5 元/股,截至目前,上述股票發

行已實施完畢。除上述事項外無其他可參考的相對公允的股票發行價格。

本次股票發行價格綜合考慮瞭公司所處行業、公司成長性等多種因素,並與投資者進行充分溝通後最終確定。

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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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發行的對象雖為味群食品的高級管理人員,但屬於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投資者,發行股票的價格定價公允且不低於每股凈資產,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

綜上,本次股票發行不符合股份支付的情形,不應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的規定。

(七)關於對本次股票發行相關主體是否屬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說明1、本次股票發行涉及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核查范圍

(1)根據味群食品提供的資料及本所律師的核查,味群食品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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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味群食品的直接控股股東為香港味群股份有限公司。

② 味群食品的間接控股股東為宏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③ 味群食品的實際控制人為王紀翔、周文枝夫婦。

④味群食品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下:

姓名 在味群食品擔任的職務

王紀翔 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周文枝 董事

李豐澤 董事

李佳穎 董事

王翊帆 董事

沈發枝 監事會主席

梁啟泰 監事

朱思源 職工監事

曹維揚 總經理

鄒俊敏 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

何健滿 財務負責人、副總經理

何慶輝 副總經理

(2)據味群食品提供的資料及本所律師的核查,味群食品目前擁有味群食品有限公司一傢全資子公司。

(3)據味群食品提供的資料及本所律師的核查,本次股票發行對象為2名

自然人曹維揚、何健滿。

2、本次股票發行相關主體均不屬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經本所律師登錄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網、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網、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國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官方網站對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次股票發行對象的檢索,根據本次股票發行對象出具的說明,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味群食品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名單或產品質量、環境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具備股票發行的主體資格;股份公司的本次發行對象均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名單或產品質量、環境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具備股份認購的主體資格。

綜上,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公司全資子公司、本次股票發行對象均不屬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八)關於股份公司前期發行中涉及承諾事項履行情況

經本所律師核查,股份公司前期發行中不涉及需要履行的承諾事項。

(九)關於本次股票發行是否符合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資金信息披露要求

1、募集資金的專戶管理

經本所律師核查,股份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以及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修改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議案》,股份公司已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和責任追究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瞭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股份公司於2017年7月16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開立募集資金專戶及簽訂的議案》。股份公司在華夏銀行保定分行開具瞭募集資金專戶,並與主辦券商、華夏銀行保定分行就本次募集資金簽署瞭三方監管協議,明確約定瞭該募集資金專戶資金僅用於拓展股份公司主營業務,提升股份公司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補充股份公司運營資金以及經股份公司董事會批準的其他合法用途。截止到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資金未有提前使用的情形。

2、募集資金信息披露情況

股份公司於2017年7月18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告的《股票發行方案》中詳細披露瞭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並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本次股票發行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含人民幣50.00萬元),將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具體用途將按照公司經營進度用於購買原材料。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股份公司已經按照《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募集資金管理、認購協議中特殊條款、特殊類型掛牌公司融資》的要求披露瞭資金用途為研發項目投入、固定資產投入和補充流動資金。本次募集資金用於股份公司主營業務,不存在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股份公司,不存在用於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股份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存在用於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投資宗教活動場所、違規投資建設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宗教投資的情形。

3、 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信息披露

2017年7月18日,股份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告的《股票發行方案》中詳細披露瞭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股份公司已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募集資金管理、認購協議中特殊條款、特殊類型掛牌公司融資》(股轉系統公告[2016]63號)的相關要求,對本次募集資金用途、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瞭信息披露。

八、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股份公司本次股票發行符合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的條件,發行對象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股轉系統關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有關規定,與本次股票發行相關股份認購協議合法有效,發行過程符合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行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一式三份,經本所律師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本頁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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